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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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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对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足下列标准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房屋特、一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300元;
房屋二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00元;
房屋三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0元;
房屋四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00元。
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市内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下列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增加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房屋特、一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
房屋二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房屋三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
房屋四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增加面积部分的补贴,按照房屋所在类区的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70%计算。
三、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房屋拆迁的补偿、补贴、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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