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政办发〔2004〕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土地征用中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工作,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禁各类抢种抢栽及反复移栽等骗取补偿费的不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慈政办发〔2004〕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慈溪市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基准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基准价范围内,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具体实施标准,或将补偿标的物对应所属科目细化后确定具体实施标准,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附属物补偿基准价中未出现的补偿标的物,可参照由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局、规划局联合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标准进行补偿。
三、对花卉苗木进行移栽补偿时一律采取最高限价。
全市花卉苗木移栽补偿费最高限价不高于5000元/亩。各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最高限价标准,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各地根据补偿标的物的移栽存活率,移栽运输、人工费用,适当追肥补偿等具体情况,确定移栽补偿费。
移栽补偿费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结果补偿,高于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补偿。
附件:1.慈溪市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一
2.慈溪市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二
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