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浙江 >> 土地管理(综合) >> 文章正文
慈溪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关于印发慈溪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慈溪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处置工作,并负责建立闲置土地认定、统计台账和处置检查制度,监督跟踪闲置土地利用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检查处置情况;
  市规划局负责出具闲置地块的规划意见,并对相关闲置地块的规划条件进行重新设定;
  市发展改革局和经济发展局负责闲置地块相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备案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法院负责做好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清查、督促开工及处置配合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或规定开发建设日期,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的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几种情形所称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五条 处置闲置土地必须依法或依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具体方式有:
  (一)在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内未动工,但超过约定的动工日期不足一年的,按土地价款的1%收取违约金。
  (二)因未动工开发使土地闲置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按土地价款的20%收取闲置费。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的,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按土地价款的20%收取闲置费。
  (四)对超过合同约定或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或规定开发建设日期,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因规划功能变化导致土地闲置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土地等价置换或经济补偿的方法纳入土地储备。
  (六)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自批准延长之日起计算。
  (七)市人民政府可在闲置土地上安排临时使用(如公共停车场、临时绿地等),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临时使用土地增值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取增值地价;临时使用土地的收益,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临时使用土地出让期限顺延。市人民政府临时使用闲置土地期间,原土地使用者免缴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 处置闲置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公告,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供有关土地的文件和资料并作出说明。土地使用者应如实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闲置土地的面积、时间、闲置原因等内容及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
  (二)公告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状况进行调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查漏补缺。
  (三)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充分调查后,认定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四)土地使用者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自身土地闲置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
  (五)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土地使用者的处置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拟订相应处置方案并告知土地使用者。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认定闲置土地的理由、依据;
  2.处置工作牵头部门或单位;
  3.处置工作协助部门和单位;
  4.处置方式及依据;
  5.处置程序;
  6.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7.处置时间要求。
  当事人对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处置方案有权申请听证。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通知并征询抵押权人对土地使用者处置申请的意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查情况和听证情况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出处置申请,则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相应的处置方案后,按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实施。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算和收取土地闲置费,在书面通知闲置土地使用者缴费时,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按期动工开发。
  土地使用者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终止实施原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依法无偿收回或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具《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生效后,市国土资源局应立即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并以公告方式予以公示。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在土地闲置期间,市国土资源局不受理该土地使用者的建设用地申请;对闲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其参加土地拍卖和新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房屋拆迁补偿的费用有哪..
·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
·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
·黔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