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土资地字[2006]9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土资发[2003]36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冀政[2005]67号)精神,现就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查处的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办条件和要求
(一)违法用地补办手续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违法用地补办手续项目,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违法用地处理意见》(冀国土资[2005]17号)规定,对违法用地依法进行处理。
(三)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按照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征地补偿,并按当前的规定收取相关税费。
(四)属占用农用地的违法用地项目,补办手续时应当使用当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或者实行土地置换。
(五)属占用耕地的违法用地项目,补办手续时必须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补充耕地。
二、报批材料
违法用地补办手续,除按正常的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报送材料外,还必须附具下列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依法处以没收、罚款的,要附具没收、罚款收据;
(三)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要附具行政处分决定书;
(四)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要附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材料。
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应当提供设区市政府的确认意见。
使用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的,应当提交省厅下达的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确认通知书,并在“一书四方案”封面标题下注明“指标折抵项目”。
进行土地置换的,要附具以下材料:
(一)市或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置换的请示;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报送的相关材料;
(三)原批准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权属资料;
(四)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要同时报送市或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市或县国土资源局与原被征地村集体签订的退地协议书;
(五)拟置换的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
(六)拟复垦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七)拟复垦建设用地的分幅土地利用规划图。
三、审批程序
违法用地项目补办手续,按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组卷上报,同时在审批用地卷中注明“补办手续”字样,统一由政务大厅受理,实行网上审批。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