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发〔2009〕23号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云南日报》上公告“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有关事项”。
二、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专栏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告“云南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和129个县(市、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三、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对应的基准日为2009年1月1日。
四、《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本行政区内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布及实施工作,切实把握好新老补偿标准衔接过渡。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制订和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水平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实施征地中要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严格履行征地程序,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补偿标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分级指导和监督,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抓紧做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相关工作
为保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效实施,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各州(市)、县(区、市)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配套实施;并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各地的工业用地的最低地价进行调整等工作。
七、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机制
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统一组织拟定州(市)、县(区、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方案,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把握好调整幅度和周期。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每2—3年更新一次。
附件: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略)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