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坝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曲江区城区防洪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九日
曲江区城区防洪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确保曲江区城区防洪工程(五十年一遇标准)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条 征收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耕地(水田、旱地)每亩补偿26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25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9750元)。
2.养殖鱼塘每亩补偿27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9059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7941元)。
3.园地每亩补偿20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1666.67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8333.33元)。
4.林地每亩补偿8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4666.67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3333.33元)。
5.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开荒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875元,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6.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补偿8437.5元,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青苗补偿标准:
1.征收水田,每亩补偿青苗费542.4元(没有青苗不予补偿)。
2.征收旱地,每亩补偿青苗费515元(没有青苗不予补偿)。
3.征收养殖鱼塘,每亩补偿青苗费1084.4元;蓄水山塘按养殖鱼塘补偿标准的一半予以补偿(没有青苗不予补偿)。
4.征收非人工林地,每亩补偿青苗费625元;人工种植林地每亩补偿1000元。树木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处理。
5.征收园地:
(1)连片成熟并产果的果树每亩补偿3780元。
(2)连片未成熟、未产果的果树每亩按成熟并产果的果树的70%补偿。
(3)不连片、未成园地、未产果的果树按本标准第四条“各类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类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1.油茶树每兜补偿5元至10元。
2.果树未挂果的每棵补偿10元,挂果的每棵补偿30元。丰产期的每棵补偿60元。
3.人工种植的竹(毛竹、篙竹、甜笋竹),竹高1米以上的每条补偿1.5元;人工种植的竹苗(竹头)每棵补偿1元;蕉树主干高1米的每棵补偿1.5元。
4.人工种植的零星树木,杉树高1米以上胸径6公分以上的每棵补偿3元;松树高1米以上胸径6公分以上的每棵补偿2元;杂树和高1米以下的杉树、松树不予补偿。
5.人工种植棘围2米以上的按每米2元补偿;2米以下的按每米1元补偿。
第五条 拆迁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拆除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按每平方米500元补偿。
2.拆除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按每平方米400元补偿。
3.拆除泥砖瓦房屋,檐高2.3米~3米,每平方米补偿150元,檐高3米以上(不含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180元。
4.拆除红砖瓦屋房,檐高2.3米~3米,每平方米补偿200元,檐高3米以上(不含3米)的每平方米补偿250元。
5.拆除檐高2.3米以下的红砖房屋(四面有墙,有瓦顶、门窗),按每平方米120元补偿;拆除檐高2.3米以下的泥砖房屋(四面有墙,有瓦顶、门窗),每平方米补偿100元。
6.拆除简易棚,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
7.对拆除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8.对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拆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1%计算;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可按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的10%计取。
9.拆除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10.拆除红(青)砖砌的围墙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用石块砌的围墙按每平方米20元补偿;用土块砌的围墙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砖(石)砌塘基、挡土墙按每立方米80元补偿;晒谷场、粪池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一般水井按每口1000元补偿,手摇水井按每口250元补偿。
11.蓄水池、压力池、水池按每平方米80元补偿;排水渠(三面光)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水泥涵管30公分~60公分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60公分~80公分按每平方米60元补偿,80公分以上按每平方米80元补偿。
12.零星装修补偿单价:马赛克、瓷片、条砖、耐磨砖、防潮砖按每平方米20元补偿;彩釉、锦砖按每平方米25元补偿;水刷墙(石米)按每平方米12元补偿;铝合金窗按每平方米110元补偿;防盗网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不锈钢防盗网按每平方米60元补偿;电表按每个150元补偿;电话按每号100元补偿;有线电视按每户200元补偿。
13.重建房屋的建设用地,由政府负责进行“三通一平”,按规划自建。
14.凡涉及到供电、供水、水利、通讯等设施需要拆迁的,由业主自行拆迁,政府不予补偿。
第六条 迁坟补偿标准:
土坟每座补偿100元,砖砌、水泥结构的坟每座补偿300元,骨坛每个补偿50元。《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坟,原则上不予补偿,并限期迁移。印子坟不予补偿。
第七条 本规定只限用于曲江区城区防洪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凡在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发布《曲江区城区防洪工程征地拆迁的通告》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包括通讯、供电设施、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产、生活、坟墓等其他建筑、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首要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从速从严处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有扰乱社会秩序、阻碍建设项目和破坏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补偿标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