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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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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规发〔20092

 

 

关于修订《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并于201011日起实施:

一、《镇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号令发布,根据镇政发〔200432号、镇政发〔200478号、镇政发〔200785号通知修正)

1.将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被拆迁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如果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款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可购买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经济适用房。上述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交易行为按镇政发〔2008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拆迁人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给予奖励;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优先选房” 。

二、《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200636号通知发布,根据镇政发〔200785号、镇政发〔200942号通知修正)

1第六条中增加第二款:“需要延长拆迁时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时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2第十二条增加一款:“裁决工作程序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执行。”

  上述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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