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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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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厅发〔2009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相关政策,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如实进行耕地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组织全面内业核查,省级组织实地复核,国家组织实地抽查、核实等确认的程序和措施,认定耕地面积,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面积真实准确。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本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的省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并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定的指标前提下,对属于199911《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减少的省份,已经低于2020年耕地保有量目标,凡属于1997-2010年规划期内,由耕地调整为其他可调整农用地(即带K地类,不含生态退耕形成的林地),且未破坏耕作层的,可按耕地管理,纳入耕地目标考核;纳入后仍有缺口的,须在新一轮规划期内,通过补充耕地面积或减少对耕地占用等措施确保实现耕地保有量的目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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