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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