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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广州市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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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XXXXXX村部分村民的委托,依法代理和调查广州市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以下简称“东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通过到相关部门调查和实地勘察,经集体研究,本所认为东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占地没有征地批文等合法手续,属未批先用、违法占地;且存在建设项目征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报批程序违法、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具体理由和法律意见如下: 

一、东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查证,200866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XX区分局在XX区主持召开了东新高速公路项目(广州XX段)建设涉及原《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修改方案及修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了《东新高速公路项目(广州XX段)建设涉及原《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修改方案及修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论证意见》,该意见第二条载明“该项目(广州XX段)……大多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规划的农用地区301.1035公顷(其中耕地272.4226公顷、园地2.5360公顷、林地14.8206公顷、其他农用地11.3243公顷)……由于XX区已没有建设用地规模,建议由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证实,东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第八条规定,“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因此,相关部门不应为东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手续。

二、东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占地至今没有取得征地批文,属未批先用、违法占地。

经调查,东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始建于200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为此专门下发了穗府[2005]14号《关于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通告》(2005412日)。截止至200871日,东新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已修建完毕,但经查询相关国土职能部门证实,东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至今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在本案中,在没有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东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即开始占地、进行施工建设,这实属未批先用,也是国务院三令五申严格禁止的违法占地行为,应予及时制止和纠正。

三、征地报批程序违法,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而在本案中,有关部门未告知安置途径,也未进行拟征土地现状调查,更未让被征地农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尤需指出的是该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大面积的基本农田,虽在2005年进行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易地补划,但仍涉及占用大面积的耕地,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有关部门从未进行过任何听证程序。因此,该建设项目征地报批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权,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省国土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错误、违法。

经调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41029日作出了粤国土资(预)函[2004]80号《关于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对东新高速公路项目“同意通过用地预审”。该预审意见第二条载明“该项目选址途经广州、佛山、中山三市,拟用地408.3599公顷(其中广州市373.2414公顷,佛山市33.2135公顷,中山市1.905公顷)。总用地中农用地317.3695公顷(其中广州市315.5978公顷,中山市1.7717公顷),农用地中耕地167.3095公顷(其中广州市165.7378公顷,中山市1.5717公顷),基本农田195.76公顷(其中广州市195.76公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国发〔200428号)第九条规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因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东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通过用地预审明显错误、违法,应予纠正。

五、东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应在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之后,按穗国房字[2007]95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确定的最新标准予以补偿。

经调查,广州市XX区政府于2005年即开始进行东新高速公路(XX段)征地拆迁工作,广州市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现更名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XX区分局”)于200558日制订了《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工程XX段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并依据该补偿方案实施征地、拆迁(房屋)。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只有在取得征地批准文件、进行两公告(即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征地补偿权属登记)之后,才能进行包括拆迁在内的补偿、安置,全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对于此前因东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的征地、拆迁显然是不合法的。同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之后,才能制定、公布、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鉴于此,即便东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此后取得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手续,也应当按照穗国房字[2007]95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确定的最新标准(行政区划:XX   序号:94  区片名称:XX  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2400/   宅基地使用权区位补偿单价:1800/㎡)予以补偿,而现今相关部门依据穗国房字[2007]955号文件之前的标准正在进行的拆迁、补偿是不合理的,也是违法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东新高速公路是经(广东)省立项、核准的省重点工程,是改善广州市南北向交通条件、完善区域路网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村民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但在发展经济、修建高速公路的同时,更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理合法。而不能因为是省重点工程,就恣意践踏法律,更不应以损害村民利益为代价。值奥运会即将召开之际,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及时关注上述违法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积极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两会”会议精神----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00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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