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 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 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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