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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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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政办发〔2005〕3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调整崂山、城阳、黄岛区及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平度市、莱西市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5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200元;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6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300元;城阳区、黄岛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8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400元;崂山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20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500元;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仍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执行。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2亩以下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法定上限的30倍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各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以上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已经执行区片综合价的区市,应根据以上标准酌情修改;尚未执行区片综合价的区市,应根据以上标准合理确定区片综合价。对修订或新制定的区片综合价应报市政府备案。
  五、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通知未能覆盖的及实施中有争议的,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六、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1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略)
2苗圃苗木补偿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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