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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道路建设征地拆迁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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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发〔2003〕39号 2003年3月19日
市政道路建设是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面。针对目前办理道路征地拆迁手续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快道路征地拆迁速度,缩短征地拆迁前期准备时间,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为加快办理道路建设征地拆迁的有关手续,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定点。对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由市政部门持道路建设计划、施工图及勘察测绘院地形图报市规划局,规划局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用地定点工作。
二、用地测量。将土地部门与规划部门的土地测量工作合并进行,确保两部门测量成果一致。由市政部门持规划局批准的规划定点图同时报市勘察测绘院和市土地局测绘大队,市勘察测绘院和市土地局测绘大队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道路建设用地的测量工作,并出具土地测量成果。
三、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由市政部门持规划定点图和用地测量成果报市规划局,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测量成果复核,并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办理《拆迁许可证》。对已列入城建计划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由市政部门持道路建设计划、规划定点图、建设用地许可证、拆迁调查表、房屋评估表、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报市拆迁办,市拆迁办先行办理《拆迁许可证》,后由市政部门补办有关建设用地审批、公产认证等手续。国有土地调拨手续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在3日内办结,新征地由土地部门按征用土地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
五、公产认证及公房拆迁。对市政道路拆迁的公产认证与公房拆迁同步进行,拆迁中所涉及的公产房屋拆迁由市政部门委托市国土房管局与道路拆迁同期进行拆迁,费用计入道路拆迁成本。
六、集体土地征用。由市政部门持道路建设计划、规划定点图、用地测量成果、所征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评估表报区土地管理部门,区土地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上报市土地管理部门。
七、征地补偿。在落实征地补偿标准后,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市政部门签订征地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市政部门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完成对征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为道路建设创造施工条件,后按国家征地法规办理、完善有关征地手续。
八、征地补偿标准。对市政道路建设征地,按国家规定的土地补偿低限标准执行,在全市范围内制定统一征地补偿标准,一般不超过6万元/亩,并由区土地部门先行给农民予以补偿,以加快道路建设速度。
九、农户宅基地划拨。对市政道路建设征地中所涉及的农户宅基地拆迁,由所在区负责统一安排划拨新宅基地,对确无宅基地划拨的农户,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执行征地政策中农户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无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采取甲村安置到乙村,买庄基地的办法解决,具体事项由区上办理。
十、实物安置用地。对市政道路拆迁中确需实物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征地拆迁手续参照市政道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手续办理。
十一、对污水厂、供水厂等市政公用及环卫设施建设用地的征用参照市政道路征地拆迁标准执行,土地补偿标准一般不超过6万元/亩。
十二、办理其他公用、市政、交通、环卫项目的征地拆迁手续可参照执行。
十三、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市政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各街办做好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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