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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中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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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发[2005]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规范征地秩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现就关于在征地工作中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利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征地管理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是实施征地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严禁其他部门和组织、个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征地管理,按照保障农民利益,严控征地规模的原则进行征地。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三)国土资源局在受理审查征地申请材料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受理和向上报批:
1、补偿安置标准不符合法定最低标准的;
2、补偿安置资金没有落实的;
3、群众反映合理的问题没有妥善处理到位的。
二、严格征地程序
(四)因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在依法报批前,由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农民集体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经农民集体确认后,就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与被征地农民集体进行协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五)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在被征地农村集体所在地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
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未经依法批准或未进行公告的,被征地农民集体或农民可以不办理有关补偿登记手续。
(六)国土资源局应当认真听取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如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七日前书面告之听证的时间、地点、权利和有关事项。
三、严格补偿安置
(七)各县(市)要严格按经依法批准的征地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对被征地农民因征地造成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妥善解决。
(八)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主要部分用于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该集体公益事业,但最高比例不能超过30%。如绝大多数村民要求分配的,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到户。土地安置补助费应全额发放给被征地需安置的农民个人。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侵占。
(九)用地单位没有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土地承包人可以不交付土地,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使用该土地。
(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应当按征地总面积的5—10%的比例,规划预留土地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用以解决被征地农民集体的生产和农民生活安置。
四、严格监督检查
(十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十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不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利益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纪律,从严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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