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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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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土资函〔2005〕362号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绍市土资200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1)按房地一致的原则,地上建设物、构筑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同时转移并办理过户手续。(2)集体土地只能通过征收途径改变所有权性质,不能直接变更权属登记。
2、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裁定抵偿问题,199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高法〔1999〕29号)规定:“涉及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与土地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裁定转移。”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法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行处理。”
3、仍保持原企业建设时规划批准现状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作为办理征收、出让的规划依据。
4、(1)集体建设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可以流转,不得改变用途。(2)集体企业改制批准后,通过评估,按规定办理征收出让补交出让金后可以转让。(3)集体土地已建成使用的加油站,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征收手续,以协议出让方式,按市场价补交出让金。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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