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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局《南京市部分地区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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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07)17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局《南京市部分地区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国土局拟定的《南京市部分地区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南京市部分地区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
(市国土局 2007年1月)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村庄整理力度,进一步推进农村“三集中”,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保证社会安全稳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2006年第54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制定我市部分地区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如下: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

  二、各区政府为组织拆迁的责任单位,区政府指定具体单位负责实施拆迁,区街道办事处、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劳动保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指导工作。

  三、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充分尊重农民自愿,保障农民权益,拆迁前需全面征得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取得《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后方可实施拆迁。
各区政府必须督促拆迁实施单位确保拆迁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安置房源落实到位、就业保障到位,确保本辖区社会稳定。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合法面积认定、搬家奖励、过渡费、拆迁程序等涉及拆迁补偿的要求均参照同期因建设征地项目引起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执行的文件执行。

  五、拆迁工作不得破坏和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

  六、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发放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区人民政府的《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

  市政府授权雨花台区和栖霞区人民政府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自行审核、发放其辖区内《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并报市国土局备案。具体办法由栖霞区、雨花台区政府研究制定。市国土局要加强对两区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管。

  七、《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申领程序:

  1、由需要实施拆迁的区政府组织确定划好具体的拆迁红线范围,加盖区政府公章后向审核单位提出申请。
  2、审核单位向区政府核发拆迁红线内《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调查通知书》,由区政府组织具体拆迁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全面征得红线内被拆迁产权人的同意。
  3、由区政府向审核单位行文报告已获得红线内被拆迁户的同意,承诺督促拆迁实施单位确保拆迁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安置房源落实到位、就业保障到位,解决拆迁矛盾,确保本辖区社会稳定后,审核单位发放整个拆迁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非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

  八、因房屋拆迁引起的被拆迁人要求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等事宜,由各区政府自行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商解决,确保要求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中符合进保条件的农业人员100%进入基本生活保障。

  九、拆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民补偿安置到位,保护农民利益。

  因行政征收土地引起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仍按照现行征地房屋拆迁政策及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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