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房屋拆迁居民住房困难,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房产局是我市房屋拆迁居民购买政府补贴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沈阳市政府补贴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申请购买政府补贴住房的房屋拆迁居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内七区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
(二)拆迁补偿金或者补助费为10万元或10万元以下;
(三)属于低保户(家庭人均月收入205元以下)和低收入户(家庭人均月收入205元以上300元以下)。
第四条 房屋拆迁户居民向户口所在地区房产局申请购买政府补贴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获得拆迁补助的证明材料;
(二)居民户口本;
(三)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四)低保户提供《沈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五)低收入户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应证明。
第五条 低收入户家庭成员收入的证明的开具部门为: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民政部门开具行业评估证明;非上述情况的,由社区配合街道办事处社保科入户调查核准认定后开具证明。
第六条 区房产局当场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材料齐全的,由申请人填写《政府补贴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5日内补齐。
第七条 区房产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提出审核意见,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 区房产局将审核意见报沈阳市政府补贴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复核。沈阳市政府补贴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将复核结果返给区房产局。将复核结果报区政府。区政府对复核合格者发放《政府补贴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
第九条 申请人凭《政府补贴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政府补贴住房。
第十条 一个家庭只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套政府补贴住房。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居民如确需跨区购买的,须经沈阳市政府补贴住房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补贴住房的销售价格经过市政府批准,由沈阳市房产局每年公布一次,2004年平均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800元。开发建设单位可按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住房的具体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 购房人购买政府补贴住房,应按照规定交纳契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房产交易手续费。
第十四条 购房人持《政府补贴住房购买资格认定书》以及其他法定要件,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政府补贴住房的内容。
第十五条 购房人购买的政府补贴住房必须居住满五年方可转让;未住满五年转让的,由市房产局按原价扣除折旧后收回,原购房人不得再购买政府补贴住房。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