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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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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拆迁范围内,居住在符合下列条件无房产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低收入户,由拆迁人给予补助:

(一)没有得到过拆迁安置补偿;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住房;

(三)居住的无房产产籍房屋必须独立开门;

(四)持有拆迁地2001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独立户口,并在拆迁地居住(夫妻结婚未合户、夫妻未离婚分户、法定婚龄前分户的除外)。

第三条 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5元以下的住户;低收入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5元至300元以下的住户。

第四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5元至300元以下的低收入户的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一)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收入证明;

(二)无就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进行行业评估,按照行业评估标准执行;

(三)非上述情况的,由社区配合街道办事处社保科入户调查核准认定后开具证明。

第五条 补助标准为:按照无房产产籍房屋所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区域类别给予补助。低保户的补助金额为:一类地区补偿50000元;二类地区补偿45000元;三类地区补偿40000元;四类地区补偿35000元;五类地区补偿30000元;六类地区补偿25000元。低收入户的补助金额按照同类地区低保户补助金额的80%计算。

第六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区房产局会同区民政局共同组织拆迁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拆迁人,对无房产产籍房屋进行摸底和初步确认。并在初步确认后的3日内向拆迁地居民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

第七条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进行认定和登记造册后,送区房产局,区房产局统计补助金额,拆迁人按照区房产局统计的金额,将补助费交给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向住户发放。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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